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配置无障碍车辆、使用语音和宇幕报站系统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