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指海上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可移动装置。 (二)设施,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海中的建筑、装置。 (三)客船,指核定载客十二人及以上的船舶。 (四)高速客船,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海域为二十五海里及以上的客船。 (五)休闲船舶,指核定载客十二人及以下,用于公众海上旅游、观光或者娱乐等活动的船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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