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海事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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