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部门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