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责任船员职务证书一年: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追越或者并排航行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申请护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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