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码头或者浮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