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码头或者浮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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