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报告测量结果或者水深资料的,由海事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