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报告测量结果或者水深资料的,由海事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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