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养殖或者捕捞作业的,由海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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