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养殖或者捕捞作业的,由海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