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以及合格船员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从事旅游、观光和娱乐活动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