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海事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海事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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