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条 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区内航行,并遵守海事部门公布的航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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