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条 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区内航行,并遵守海事部门公布的航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