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一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一条 海事部门应当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并公布深圳海域船舶报告区,制定船舶报告管理规定。进出船舶报告区的船舶应当按照管理规定进行报告。 在船舶报告区内航行的船舶可以要求海事部门提供助航和船舶安全信息服务,海事部门应当为其提供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