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三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三条 船舶在航道、掉头区掉头的,应当在确保通航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并显示掉头信号。 航行、掉头、靠离码头、系离浮筒、穿越或者驶入航道的船舶,应当主动使用声号、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有效手段表明本船意图,并与有避让关系的船舶保持联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