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五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五条 船舶、设施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依法进行登记。 船舶、设施应当保持连续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状态,并保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