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六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六条 船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员要求配备合格的船员和人员。 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船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法定的适任证书、专业培训证书或者特殊培训证书。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以及其他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应的资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