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六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六条 船舶装载货物、集装箱,应当符合配载、系固、稳性、载重线的要求,不得超载航行。 禁止客船超定额载客,禁止未经核准载客的船舶载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