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七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七条 休闲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航行规定: (一)在划定的区域内活动; (二)避开航道、锚地和交通密集区; (三)在核定的定额范围内载客,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载客定额; (四)开敞式船舶的乘客应当穿着救生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