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八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船舶不得出海航行: (一)晚上八时至次日六时; (二)能见度低于三千米; (三)海上风力达到六级以上; (四)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者海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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