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八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八条 从事海上载客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休闲船舶(以下简称休闲船舶),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准予载客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以及合格的船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