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九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应当报废的船舶、设施以及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载重线的船舶不得航行、作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