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条 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计划,并安排具有相应等级的引航员引航。 引航员应当制定引航方案,在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航目的地登、离船舶,并向海事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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