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应当向海事部门申请护航: (一)在港口水域载运核燃料、核废料; (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护航的其他情形。 其他船舶需要护航的,可以向海事部门申请护航。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