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和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 船舶在停泊期间,应当留足确保船舶安全操纵的值班人员,并保持在规定的频道守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