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四条 除进行供油、供电、供水、维修、海上过驳、船舶污染物接收等作业的船舶外,一千总吨及以上或者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并靠。其他船舶并靠的,并靠总宽度不得超过三十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