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四条 除进行供油、供电、供水、维修、海上过驳、船舶污染物接收等作业的船舶外,一千总吨及以上或者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并靠。其他船舶并靠的,并靠总宽度不得超过三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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