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港区内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或者试航的,应当在作业前向海事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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