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港区内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或者试航的,应当在作业前向海事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