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六条 在港口水域进行船舶明火作业的,船舶或者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的时间、地点、部位以及安全措施向海事部门报告。在机舱、油管、封闭场所和其他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的,还应当在作业前进行测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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