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航道、港池、掉头区、警戒区、避航区、锚地、推荐航线内进行养殖、捕捞作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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