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航道、港池、掉头区、警戒区、避航区、锚地、推荐航线内进行养殖、捕捞作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