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船长是船舶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船长在处理有关海上交通安全事务方面具有独立判断和决定权,但是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和海洋环境的情形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