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 船舶、设施上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的人员应当及时对船舶、设施及其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使其保持正常、有效的状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