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条 海事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海洋功能区划、航道发展规划、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并结合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划定、调整或者撤销掉头区、警戒区、避航区、停泊区、作业区、航路、锚地、推荐航线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交通管制区,与航道有关的,应当征求航道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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