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条 设置、拆除或者调整航标的,应当提前告知海事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