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禁止船舶、设施在航标上系泊。航标周围不得建造或者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航标附近有碍其工作效能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碰撞、损毁航标的,应当立即向航标维护单位和海事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