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九条 在通航海域及其岸线范围内设置或者建造可能影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安全的水上水下固定设施或者海岸工程的,应当符合国家通航安全标准和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海事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