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四十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四十条 码头应当具备船舶安全作业和靠、离泊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配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装卸、消防、防污染和应急反应设备以及器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