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条 休闲船舶靠泊、上下客的码头或者浮动设施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验收合格。 前款码头、浮动设施的经营人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游客安全须知。 休闲船舶出航期间,其经营人应当安排专人在码头或者浮动设施值班,并保持值班人员与船舶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