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八条 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由海事部门负责发布。 下列事项应当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 (一)船舶和人员遇险; (二)航标和导航设施的设置、撤除、改建、变异或者失常; (三)发现沉船、碍航物以及进行沉船、碍航物的打捞、清除作业; (四)进行海洋水文、地质调查、设置测量标志; (五)划定、变更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训练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