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航道、航标维护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对航道、航标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航道、航标处于良好状态,保障航道通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