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条 海事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海洋渔业部门,根据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划定休闲船舶的活动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