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条 禁止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频道进行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交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