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条 禁止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频道进行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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