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航行、移泊时,除救生等应急情况外,其附属艇筏、吊杆和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 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