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依法滞留、扣押船舶的,应当及时向海事部门通报,并采取措施保证被滞留、扣押船舶的安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