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依法滞留、扣押船舶的,应当及时向海事部门通报,并采取措施保证被滞留、扣押船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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