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四十七条 海事部门发现海上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部门可以责令船舶、设施临时停航、停止作业、减载、离港,或者禁止其进出港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