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海上搜救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海上搜救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九条 海救机构应当制定本辖区海上人命搜寻救援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救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演练。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履行义务,服从海救机构的统一协调、组织和指挥。 海救机构的业务专项经费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