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海上搜救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海上搜救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船舶、设施、人员海上遇险时,应当及时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以及救助要求向海事部门报告。 船舶、设施、人员在海上发现遇险事故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海事部门报告。 禁止恶意拨打海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或者恶意发送遇险信号;误发遇险求救信号的,应当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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