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海上搜救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海上搜救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海事部门收到求救信号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及时向海救机构报告。 海救机构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和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搜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海救机构的指令,积极参加搜救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