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海上搜救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海上搜救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在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应当服从海救机构、海事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参加搜救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海救机构、海事部门报告搜救动态和搜救结果。 未经海救机构、海事部门同意或者宣布结束搜救行动,参加搜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