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在规定的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机械开挖和爆破作业;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三)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四)其他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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