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 燃气场站、输配设施及燃气设备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者覆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