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地下施工作业之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管道燃气企业查询作业区域地下燃气管道埋设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接到查询要求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三日前通知管道燃气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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