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除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